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风险,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依据《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相互制约的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长授权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会计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空白支票、空白票据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或带锁的专用柜中,随用随锁。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印章外出。确需带出使用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方可带出,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基金会印章须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批同意,填写《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登记、使用表》,登记用印日期、文件名称、份数、经手人、批准人、用印时间等信息。印章专管员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凡有基金会理事长签署的文件、业务报表等直接加盖相应印章,但申请人仍须填写登记表。财务人员依据日常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和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废止和更换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丢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核准后,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第八条 办公室应建立基金会印章档案,对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九条 当基金会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须停止使用。印章停用时须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印章上交、存档、销毁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后果的,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