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6/0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公众的知情权,提升基金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FTI透明指数评估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治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及其他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方便查询、依法保密的原则。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经核准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内设机构和专项基金信息、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及重要关联方信息、联系方式和官方媒体平台、信息公开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及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含慈善项目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上一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地域、受益人群、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资金往来等。

第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募捐活动、实施慈善项目、涉及捐赠冠名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自然人个人信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新闻舆论监督等目的合理处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投诉举报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基金会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收集审核信息、维护各发布渠道、制作保管信息公开档案、受理回应公众咨询和投诉。

第十条  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务部门在信息生成或事项发生后及时整理拟公开内容,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办公室进行真实性复核和合规性审核,对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脱敏处理;审核完成后报副秘书长复核

(三)副秘书长复核后,涉及重大或敏感事项的,报秘书长审批或理事长审议;

(四)办公室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无论内部审批是否完成,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期限(如基本信息30日、年度报告5月31日等)。重大敏感信息应提前准备审批,不得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以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延迟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信息发布台账,记录每次信息公开的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经办人。已公开信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原发布渠道刊登更正声明并说明理由,更正留痕记录一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  基金会监事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基金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信息公开活动情况。

第十  未按规定时限公开信息经督促仍不改正、公开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擅自公开不得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违反程序造成声誉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