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廉洁从业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职业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维护基金会良好声誉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基金会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廉洁从业委员会,作为本制度的执行机构。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党支部相关负责人及秘书处有关负责人担任。职责:落实反腐部署、监督廉洁从业、受理举报调查、重大项目廉洁审查、组织廉洁教育、向理事会报告。廉洁从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禁止行为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捐赠方、合作方、供应商的财物、有价证券、股权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向捐赠方、合作方、供应商索取财物或变相索取好处费、回扣、佣金;
(三)利用基金会名义或资源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四)在捐赠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采购活动中偏袒特定关系方,进行利益输送;
(五)在基金会关联交易中隐瞒关联关系,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六)挪用、侵占、私分基金会财产;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捐赠人、受益人隐私信息和基金会商业秘密;
(八)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未经理事会批准;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内部举报渠道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以下内部举报渠道,接受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举报邮箱: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仅委员会主任和监事可见举报内容;
(二)举报信箱:设于基金会办公场所适当位置;
(三)直接向监事反映:举报人可直接向基金会监事当面或书面反映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鼓励实名举报,也接受匿名举报。接到举报后,由廉洁从业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经核查不属实的,予以澄清。
第七条 基金会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举报行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第四章 廉洁教育培训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廉洁从业专题培训,内容包括:廉洁从业法律法规、基金会禁止行为清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举报渠道和程序。新入职工作人员应在入职一个月内完成廉洁从业教育。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每年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就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除聘用合同。涉及理事会成员的,按章程规定程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