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制度

:2026/0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基金会和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接收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四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五条  捐赠物资的入账价值按照《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执行。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基金会。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出库及分发工作;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人要求匿名或不同意公开捐赠人名称的,应当予以匿名化处理或不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捐赠人未按约定交付捐赠物资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用于扶贫、济困及重大突发事件救助等特定用途)的,基金会可以依法要求交付,必要时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应与捐赠人协商处理,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捐赠人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