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2026/0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的管理,保障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含电子票据),是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的法定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申领与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和核销。建立票据管理台账,记录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结存等情况。财务部负责确认捐赠到账,每月将银行到账记录与项目部票据使用台账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办理票据核销。

第四条  电子捐赠票据通过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基金会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电子票据开通权限,由项目部专人操作管理。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

第五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向捐赠人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开具票据时应准确填写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或实物折价)、捐赠项目、开具日期等信息。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载明捐赠金额、到账时间、捐赠项目。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不能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予;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

第四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涂改捐赠票据。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