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服务承诺制度

:2026/08/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服务行为,提升捐赠服务、项目实施、信息公开、校友及师生服务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力与捐赠人满意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服务高校办学、学科建设、师生奖助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捐赠对接服务、校内受益项目执行、信息公开披露、校友与合作单位服务、志愿者管理、公众咨询投诉全流程工作。服务对象包含捐赠单位及个人、在校师生(受益人)、海内外校友、校企合作单位、社会公众及各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基金会坚持党建引领公益运营,落实理事会党建相关工作部署,将合规服务、诚信履约融入日常管理,打造深大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第二章  总体服务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服务恪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所有服务、资金使用、项目立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与捐赠协议;

(二)诚信守约。严守捐赠约定,按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善款,杜绝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三)公开透明。全流程信息依规披露,主动接受学校、民政、税务、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四)高效务实。压缩业务办理时限,优化捐赠立项、票据开具、项目落地流程;

(五)校友为本。面向海内外校友捐赠建立专属服务通道,保障校友捐赠诉求高效响应;

(六)持续优化。依据服务反馈、投诉整改结果动态修订服务流程与承诺标准。

第三章  对捐赠人服务承诺

第五条  严格遵照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资金限定用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奖助学金、校园建设等章程列明业务范围,不得挪作其他非公益用途。未经捐赠人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捐赠财产使用方向、资助对象、执行周期。因政策调整、办学规划重大变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提前书面磋商,取得捐赠人书面变更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资金或实物且款项足额到账、实物完成入库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为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同步出具基金会制式捐赠荣誉证书。大额专项捐赠可根据捐赠需求定制纪念凭证。

第七条  大额专项冠名项目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捐赠人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摘要报告,包含资金支出明细、受益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捐赠人主动查询资金使用情况的,基金会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线上答复。

第八条  大额捐赠实行一对一专属联络员服务,协助捐赠人完成项目立项、协议拟定、落地协调全流程。

第四章  对受益人服务承诺

第九条  奖学金、助学金、科研资助、学科建设扶持等项目立项与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申报条件、评审规则、入选名单依规在校内官网及基金会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异议申诉。评审流程留档备查。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保护师生受益人身份证号、家庭信息、学业情况等个人隐私,未经受益人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开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私密信息。奖学金公示仅公布姓名、学院、奖项名称,隐去敏感隐私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奖助学金、紧急困难补助,应按项目方案约定时限完成拨款,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拖延发放。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咨询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深圳市民政局、财税部门及高校基金会监管要求,在基金会官方网站、深圳大学信息公开平台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募捐明细、各项目收支、重大捐赠事项、组织架构等。年度审计报告应于每年5底前完成公示。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固定官方咨询电话、专用咨询邮箱及线上留言通道。收到社会公众、校友、师生的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正式回复。复杂事项可延期至1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问询人。

第十四条  单笔大额捐赠、冠名基金签约信息,应在基金会公众号、官网及时公示,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管理与投诉处理承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统筹优化捐赠立项、财务审批、项目落地全流程,落实分级审批制度,提升项目落地效率。财务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款专账核算,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秘书处作为本制度落地执行责任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全员服务规范、慈善法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全渠道投诉机制,包括电话、邮箱、现场来访、线上平台等方式。接到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服务投诉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并给出处置答复。疑难投诉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步记录投诉台账、跟进整改。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年度评估

第十  理事会全面监督本制度落地执行,结合基金会年度审计、年检结果,可根据办学环境、政策变化提出制度修订议案。监事全程监督服务履约、资金使用,发现服务违约、违规使用善款问题,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十九  基金会主动接受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大学纪检部门监督,配合各类专项检查与审计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