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登记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民政局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二章 证书的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证书正本应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证书副本由办公室专柜保管。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的,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并填写《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借用登记表》。外借期间由借用人承担保管责任,用毕应立即归还。法人登记证书不得用于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事项,不得出借给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年检
第五条 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法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程序;证书登记事项、有效期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换领或补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