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诚信建设,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声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诚信自律建设遵循以下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二章 诚信承诺与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自律委员会,作为诚信自律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由秘书长、党支部相关负责人及秘书处有关负责人担任。职责:组织签署诚信承诺书、监督制度执行、自律审查、受理投诉建议、开展诚信活动影响评价、向理事会报告。自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及全体工作人员应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就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忠实履职、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等做出公开承诺。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对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的诚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违反诚信自律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廉洁从业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索取或收受合作方贿赂、不得参与利益输送、不得利用基金会名义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基金会设立举报渠道(举报邮箱和电话),接受内外部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信氛围,将诚信自律纳入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自律委员会每年对诚信自律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